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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与优势

CLUSH Inc. 隐私政策

CLUSH Inc.为了保护信息主体的自由和权利,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法律,合法地处理和安全管理个人信息。
因此,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为指导信息主体处理个人信息的程序和标准,并迅速顺利地处理与此相关的投诉
我们制定并披露以下个人信息处理政策。



指数

  • 个人信息处理目的、收集项目、保存及使用期限
  • 申请个人信息处理业务
  • 个人信息销毁程序及方法
  • 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的措施
  • 假名信息的处理
  • 权益受到侵害的补救措施
  • 隐私政策的变更
  • 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 个人信息出境
  • 信息主体和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及行使方式
  • 关于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设置、运用及废弃事项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及个人信息访问请求
  • 图像信息处理设备的安装和操作




第 1 条(个人信息处理目的、收集项目、保存及使用期限



  1. CLUSH Inc. 如下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

服务 收集目的 收藏品 保留和使用期限
Contact Us(联系我们) 向信息主体提供项目的最佳服务作为营销材料和想要请求项目的用户的确认 [基本的]
公司名称
询问者姓名
电子邮件地址

[选择]
其他项目
- 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目的达成后,原则上将立即销毁。

- 但是,根据公司内部政策,公司名称、咨询者姓名、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和其他可选项目将保留 1 年,以便为客户提供顺畅的信息保留服务。

- 根据商业法、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有必要保存时,保存一定期限。

 *消费者投诉或纠纷处理记录:3年(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等

 * 网站访问历史:3个月(通信秘密保护法)


第 2 条(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1. CLUSH Inc.仅在个人信息处理目的所规定的范围内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并且仅在得到本人同意等《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和第18条的情况下进行处理信息主体和法律的特殊规定 向第三方提供信息,除此之外,不向第三方提供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

第 3 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



  1. CLUSH Inc.不委托处理个人信息。

第 4 条(个人信息出境)



  1. CLUSH Inc. 不会将个人信息委托给海外法人。

第 5 条(个人信息销毁程序和方法)



  1. ① CLUSH Inc. 在个人信息不再需要时,如个人信息保留期限届满和处理目的达到,将立即销毁个人信息。 ② 即使信息主体同意的个人信息保留期限已过或处理目的已达到,但根据其他法律法规必须保留个人信息时,个人信息将移至单独的数据库(DB)或存储在存储位置。以其他方式保存。 ③ 销毁个人信息的程序和方法如下
  2. 1. 销毁程序 CLUSH Inc. 在CLUSH Inc.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同意下,选择产生销毁原因的个人信息并销毁个人信息。 2.销毁方法 CLUSH Inc. 销毁以电子文件形式记录和存储的个人信息,使记录无法复制,并通过切碎或焚烧销毁以纸质文件形式记录和存储的个人信息。

第 6 条(数据主体和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和行使方式)



  1. ① 信息主体可随时对株式会社CLUSH行使查看、更正、删除或请求停止处理个人信息的权利。 ② 根据CLUSH株式会社《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令第41条第1项,CLUSH可通过书面、电子邮件或传真(FAX)方式行使权利。 Inc.会立即采取行动,我来做。 ③ 可以通过信息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等代理人行使权利。在此情况下,您必须按照《关于个人信息处理方式的公告》(公告第2020-7号)附件11的形式提交授权委托书。 ④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第4项、第37条第2项的规定,信息主体的权利在请求访问和停止处理个人信息时可能会受到限制。 ⑤ 如果个人信息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为收集对象,则不能请求更正和删除个人信息。 ⑥ CLUSH Inc.根据信息主体的权利,确认提出阅览请求、更正或删除请求、停止处理请求等请求的人是否本人或合法代理人。

第 7 条(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措施)



  1. CLUSH Inc.采取以下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 1. 行政措施:内部管理计划的制定和执行、专门组织的运作、定期员工培训 2.技术措施: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等访问权限管理、门禁系统安装、个人信息加密、安全程序安装更新等 3. 物理措施:计算机房、资料库等的门禁控制。
    CLUSH Inc. 为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除法律规定的事项外,还开展以下活动。 1. 获得国内外个人信息保护认证:ISO27001、ISO27017、ISO27018

第 8 条(关于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设备的安装、运行及废弃事项)



  1. 1. CLUSH Co., Ltd.为了向信息主体提供量身定制的服务,使用不时存储和检索使用信息的“cookies”。 2. Cookies是用来运行网站的服务器(http)发送给用户电脑浏览器的少量信息,有时会储存在用户PC电脑的硬盘上。  1) cookies的使用目的:通过识别用户访问的各服务和网站的访问类型和使用方式、热门搜索词、安全访问等,用于向用户提供优化信息。  2) Cookies的安装/运行和拒绝:您可以通过浏览器顶部工具>Internet选项>个人信息菜单中的设置选项拒绝保存cookies。  3) 如果您拒绝保存cookies,您可能会在使用定制服务时遇到困难。


第 9 条(假名信息的处理)



  1. CLUSH Inc. 不会对个人信息进行假名化。


第 10 条(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及个人信息访问请求)



  1. ① CLUSH Inc.负责个人信息的综合处理,并指定以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处理与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信息主体的投诉和损害救济。 ② 信息主体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向以下部门申请阅览个人信息。 CLUSH Inc.将努力及时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访问请求。 ③ 信息主体在使用CLUSH Inc.的服务(或业务)时发生的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咨询、投诉处理、损害救济等,可以向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和部门进行咨询负责。 CLUSH Inc.将及时回复并处理信息主体的询问。

分配 姓名 ETC 接触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位置: 副总裁
姓名: Jo Soohyun
Phone Number: 02-2039-2150

Email: shcho@clush.net

Fax: 02-2039-0101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部门 部门: 营销团队
负责人姓名: Shin Seokmin
Phone Number: 02-2039-1311

Email: smshin@clush.net

Fax: 02-2039-0101
请求访问个人信息 部门: 营销团队
负责人姓名: Shin Seokmin
Phone Number: 02-2039-1311

Email: smshin@clush.net

Fax: 02-2039-0101


第 11 条(权益受到侵害的救济)



  1. ① CLUSH Inc.保证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自主决定权,并努力提供因个人信息侵权引起的咨询和损害赔偿。如果您需要举报或咨询,请联系以下负责部门。 ▶ 申诉处理部门 部门名称:营销团队经理:Shin Seok-min 联系方式:02-2039-1311 Phone Number:02-2039-0100 | Email: smshin@clush.net | Fax:02-2039-0101
    ② 信息主体可以向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韩国互联网振兴院个人信息侵权举报中心等申请纠纷解决或咨询,以获得个人信息侵权救济。此外,其他个人信息侵权的举报或咨询请联系以下机构。 1.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无区号)1833-6972 (www.kopico .go.kr) 2、个人信息侵权举报中心:(无区号)118 (privacy.kisa.or .en) 3. 大检察厅:(无区号)1301 (www.spo.go.克) 4. 警察厅(无区号)182 (ecrm.cyber.go.kr)
    ③ 公共机构负责人根据《个人信息处理法》第 35 条(个人信息的访问权)、第 36 条(个人信息的更正/删除)、第 37 条(个人信息的处理停止等)的要求作出答复个人信息保护法》 因处分或不作为而权利或利益受到侵害的人,可依据行政上诉法提出行政上诉。 ▶ 中央行政上诉委员会:(无区号)110 (www.simpan.go.kr )

第 12 条(视觉信息处理设备的安装和运行)



  1. CLUSH Inc. 不安装或运营图像信息处理设备。

第 13 条(隐私政策的变更)



  1. ① 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自2023.02.15起适用。 ② 您可以在下面查看以前的隐私政策。 - 从 2015.1.14 到 2022.2.14 申请 (点击)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CLUSH(以下简称“公司”)重视用户个人信息的重要性,致力于遵守《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有关法律》和《个人信息保护法》。
公司按照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说明如何处理、出于何种目的处理用户提供给KBS的个人信息,以及为保护个人信息所采取的措施。
本方针如有变更(方针内容的追加、删除或修改)时将通过网站进行通知或者个别公告进行公告。

收集的个人信息种类

  1. - 公司名称, 姓名 : 根据咨询申请等服务使用的为了确认本人。 - 电子邮件:为了确保咨询申请处理等顺畅的沟通 - 其他项目 : 确保网络咨询的基本资料

个人信息收集的目的和用途

  1. - 我们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是为了识别希望请求项目的用户,并为提供您想要的项目最佳服务作为营销材料。

个人信息的留存和使用期限

  1. - 公司在个人信息持有期限过期,达成处理目的等不再需要个人信息的情况下,必须立即销毁该个人信息。 - 但是,根据公司内部方针,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我们可以保留1年公司名称,姓名,电子邮件,电话号码,其他选择项目 - 《关于在电子商务交易领域保护消费者的法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予以保存时,在有关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保管利用人个人信息。 * 关于处理消费者投诉与纠纷的纪录 : 3年 * 关于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关于本人确认的记录(月), 访问记录(3个月)

个人信息的留存和使用期限

  1. - 销毁流程 : 用户提供的个人信息在达成收集·使用目的后,移至单独的DB(纸质文件为单独的文件),根据内部方针及其他相关法令规定保存使用期间后立即销毁。 * 移至独立DB的个人信息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况,不得用于拥有以外的其他目的。 - 销毁方法: 为电子文件时:以不可复原的方法永久性删除。

提供个人信息공

  1. 在未经用户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公司不会将所收集的用户个人信息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但是当用户为使用服务而同意提供其个人信息,或当公司有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个人信息,或当用户的生命和安全遭到经证实的、严重直接的威胁时,公司可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以解决上述情况。

收集的个人信息的委托

  1. 公司未经客户同意,不会将客户的信息委托给外部企业。今后如有此必要,将通知客户委托对象和委托业务内容,必要时需事先征得客户同意。